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南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以及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高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豫教资〔2022〕28号),现就认真做好2022年我院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加强困难生认定工作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要求,各院(系)部要主动收集,精准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尤其是原建档立卡学生(是指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下同)、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多渠道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受助情况,制定针对性帮扶方案,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资助。各院(系)部要进一步前移工作阵地,通过政策宣传和家庭经济状况摸底,引导学生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如实填报相关材料。要告知学生或监护人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要求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要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量化认定指标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确保应助尽助。
(二)综合利用各种资助措施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最高等次资助。
(三)加大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检测对象家庭学生资助力度
按照《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乡村振兴期间如何延续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函〉的复函》要求,做好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延续,确保原建档立卡学生继续享受资助政策。对在本省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家庭普通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优先用于原建档立卡学生。对完成学业仍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贴等措施解决。鼓励原建档立卡学生发奋学习,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四)严格审核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学生学籍
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各院(系)部在校内评选、尤其是上报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人员名单前务必先行做好学籍比对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国家奖助学金数据上报前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不具备获奖(助)资格。
(五)严格落实公示时间相关要求
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基本原则,拟获奖(助)学生名单须在院(系)部和学校两个层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要按规定保护学生的隐私。
(六)严格按标准评审
一是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105号”);二是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三是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在全省专家集中审核阶段,对于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或申请材料填报不符要求的,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资格,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严格信息核对和资金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名单经批复或备案后,严格按照名单发放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等情况,院(系)部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取消和新增的学生情况需分别填入调减表和调增表(格式见附件8),报资助中心备案。调增表中新增加的学生必须为在籍学生且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签字盖章。
(八)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应用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学生资助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于今年正式启动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以下简称国奖系统)开展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网上评审工作。各院(系)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申报材料信息化规范》(附件1)要求,明确责任人员,配备相关专业设备,确保按时、有序开展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线上评审工作。
(九)强化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运用
为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育人导向作用,各院(系)部要组织参评学生,在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时,一并提供个人事迹材料。获奖学生先进事迹材料可通过不同方式予以宣传。
二、日程安排
9月1日—9月30日,为院(系)部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和数据录入阶段。各院(系)部要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的核对工作,未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未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资助。在此基础上,各院(系)部督促本部门所有全日制在校生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完善个人基本信息(以下简称:省系统),再按程序进行困难生信息维护和资助信息填报。9月30日12时截止数据录入上报工作,各院(系)部在省资助系统内提交院(系)部审核。
10月1日—10月8日,为院(系)部数据审核调整阶段。各院(系)部根据审核要点对学生填报的奖助学金数据进行修改。
10月9日—10月14日为校级数据审核调整阶段。校资助中心通过省系统审核各院(系)部上报的奖助学金数据,各院(系)部根据校资助中心审核意见调整上报数据。10月14日12时,各院(系)部数据调整上报截止。
10月17日—10月19日,为省级数据审核调整阶段。省资助中心通过省系统审核各高校上报奖助学金数据,各院(系)部根据省资助中心审核意见修正上报数据,10月21日12时各高校数据调整上报截止,省资助中心审核确定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
10月21日—10月22日,各院(系)部将通过审核的国家奖助学金初审材料和评审总结报告按照规定格式打印上报。
10月24日—10月25日,各院(系)部按《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申报材料信息化规范》要求将评审材料报校资助中心。
11月1日—11月15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分别对国家奖助学金进行评审、批复和备案,确定国家奖助学金终审名单。
在此期间,省教育厅将对今年获奖(助)学生资助信息与学籍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核查出来的非在籍学生获奖(助)情况将予以通报纠正。
11月30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发放完毕要及时通过“学生受助情况温馨告知书”等形式,将学生的受奖助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12月上旬至2023年初,经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材料填报
(一)材料报送种类、数量及格式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通过省系统导出)。报校资助中心一式1份,院(系)部存档1份,格式见附件2(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不装订)。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前10%至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排名总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学生,需附小少专业说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总人数和综合考评排名总人数不一致的学生,需附排名总人数不一致说明材料。
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院(系)部存档一式1份,格式见附件3(打印成A4幅面)。
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一式1份(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正文采用仿宋3号、标题采用2号黑体。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校资助中心1份,院(系)部存档1份,格式见附件4(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
5.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表。院(系)部存档1份,格式见附件5、附件6。
6.国家助学金备案表(汇总表)。院(系)部存档1份,格式见附件7、附件8。
7.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院(系)部存档1份。
8.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一式1份(打印成A4幅面),封面格式见附件9,正文采用仿宋3号、标题采用2号黑体。
(二)填报要求
1.院(系)部上报的各项材料均须加盖院(系)部公章。其中,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要全面反映评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工整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涂改。
(1)“学习情况”栏中,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全校必须采用同一标准(班级),且不得出现并列情况;总人数和必修课门数应据实填写,不得出现同一排序标准下前后总人数不一致、必修课门次不符实际等情况。
(2)“学生获奖情况”需据实填写,注明获奖时间、所获奖项全称及颁奖单位,不得伪造虚构。表述模糊、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
(3)“申请理由”应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200字以上300字以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300字以上50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4)“推荐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以上150字以内。“推荐人”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5)表格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意见及公示时间,专科生国家奖学金“院(系)部意见”字数控制在50字以上15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表格的公示时间应填写阿拉伯数字。
(6)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系)意见”须由高校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名,。
(7)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意见”处,加盖学校公章。
(8)表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写,不得以私章代替。
(9)表中凡需加盖公章之处,均为学校、院(系、所)行政公章,不得以党总支或其他部门印章代替。不按要求盖章视为无效申请。
(10)申请表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或扫描件打印。
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包括个人简介、座右铭或获奖感言、个人事迹、师长点评和个人照片四部分。
(1)个人简介包含姓名、政治面貌、高校、院(系)部、专业、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评奖学年度学习成绩、学期间获得的重要奖项及重要荣誉(限校级以上),200字以内。
(2)座右铭或获奖感言要简单有内涵,能够催人奋进,20字以内。
(3)个人事迹要主题突出、语言流畅,以自己的奋斗历程、学习技巧等某一方面的突出表现或一个典型事迹为主线,展开有血有肉的故事性叙述,尽量避免将思想品德、学习成果、实践创新、感恩回报等几方面内容简单机械地罗列成文,限第一人称,不得抄袭,标题要简练精确,集中反映中心思想,2000字左右。
(4)师长点评由学生所在学校校级领导,或有较大影响力的院(系)部负责人、专家、学者对获奖学生优秀事迹进行精辟评述,注明点评人的职务、职称、姓名等,100字以内。
(5)个人免冠照片1张,背景白色,大小不低于3M,JPG格式。
(6)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须通过邮箱上报电子材料。每个学生一个文件夹,命名规则为“奖项全称-高校-学生姓名”。其中,每个学生的个人事迹材料按照个人简介、座右铭或获奖感言、个人事迹、师长点评的顺序存储于同一个word文档内(字体为宋体,标题三号字,正文小四号字,1.5倍行间距),word文档和照片命名规则同文件夹。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南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以及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高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豫教资〔2022〕28号),现就认真做好2022年我校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加强困难生认定工作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要求,各院(系)部要主动收集,精准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尤其是原建档立卡学生(是指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下同)、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多渠道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受助情况,制定针对性帮扶方案,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资助。各院(系)部要进一步前移工作阵地,通过政策宣传和家庭经济状况摸底,引导学生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如实填报相关材料。要告知学生或监护人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要求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要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量化认定指标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确保应助尽助。
(二)综合利用各种资助措施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最高等次资助。
(三)加大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检测对象家庭学生资助力度
按照《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乡村振兴期间如何延续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函〉的复函》要求,做好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延续,确保原建档立卡学生继续享受资助政策。对在本省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家庭普通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优先用于原建档立卡学生。对完成学业仍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贴等措施解决。鼓励原建档立卡学生发奋学习,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四)严格审核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学生学籍
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各院(系)部在校内评选、尤其是上报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人员名单前务必先行做好学籍比对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国家奖助学金数据上报前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不具备获奖(助)资格。
(五)严格落实公示时间相关要求
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基本原则,拟获奖(助)学生名单须在院(系)部和学校两个层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要按规定保护学生的隐私。
(六)严格按标准评审
一是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105号”);二是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三是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在全省专家集中审核阶段,对于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或申请材料填报不符要求的,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资格,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严格信息核对和资金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名单经批复或备案后,严格按照名单发放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等情况,院(系)部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取消和新增的学生情况需分别填入调减表和调增表(格式见附件8),报资助中心备案。调增表中新增加的学生必须为在籍学生且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签字盖章。
(八)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应用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学生资助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于今年正式启动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以下简称国奖系统)开展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网上评审工作。各院(系)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申报材料信息化规范》(附件1)要求,明确责任人员,配备相关专业设备,确保按时、有序开展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线上评审工作。
(九)强化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运用
为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育人导向作用,各院(系)部要组织参评学生,在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时,一并提供个人事迹材料。获奖学生先进事迹材料可通过不同方式予以宣传。
二、日程安排
9月1日—9月30日,为院(系)部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和数据录入阶段。各院(系)部要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的核对工作,未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未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资助。在此基础上,各院(系)部督促本部门所有全日制在校生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完善个人基本信息(以下简称:省系统),再按程序进行困难生信息维护和资助信息填报。9月30日12时截止数据录入上报工作,各院(系)部在省资助系统内提交院(系)部审核。
10月1日—10月8日,为院(系)部数据审核调整阶段。各院(系)部根据审核要点对学生填报的奖助学金数据进行修改。
10月9日—10月14日为校级数据审核调整阶段。校资助中心通过省系统审核各院(系)部上报的奖助学金数据,各院(系)部根据校资助中心审核意见调整上报数据。10月14日12时,各院(系)部数据调整上报截止。
10月17日—10月19日,为省级数据审核调整阶段。省资助中心通过省系统审核各高校上报奖助学金数据,各院(系)部根据省资助中心审核意见修正上报数据,10月21日12时各高校数据调整上报截止,省资助中心审核确定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
10月21日—10月22日,各院(系)部将通过审核的国家奖助学金初审材料和评审总结报告按照规定格式打印上报。
10月24日—10月25日,各院(系)部按《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申报材料信息化规范》要求将评审材料报校资助中心。
11月1日—11月15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分别对国家奖助学金进行评审、批复和备案,确定国家奖助学金终审名单。
在此期间,省教育厅将对今年获奖(助)学生资助信息与学籍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核查出来的非在籍学生获奖(助)情况将予以通报纠正。
11月30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发放完毕要及时通过“学生受助情况温馨告知书”等形式,将学生的受奖助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12月上旬至2023年初,经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材料填报
(一)材料报送种类、数量及格式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通过省系统导出)。报校资助中心一式1份,院(系)部存档1份,格式见附件2(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不装订)。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前10%至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排名总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学生,需附小少专业说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总人数和综合考评排名总人数不一致的学生,需附排名总人数不一致说明材料。
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院(系)部存档一式1份,格式见附件3(打印成A4幅面)。
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一式1份(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正文采用仿宋3号、标题采用2号黑体。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校资助中心1份,院(系)部存档1份,格式见附件4(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
5.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表。院(系)部存档1份,格式见附件5、附件6。
6.国家助学金备案表(汇总表)。院(系)部存档1份,格式见附件7、附件8。
7.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院(系)部存档1份。
8.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一式1份(打印成A4幅面),封面格式见附件9,正文采用仿宋3号、标题采用2号黑体。
(二)填报要求
1.院(系)部上报的各项材料均须加盖院(系)部公章。其中,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要全面反映评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工整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涂改。
(1)“学习情况”栏中,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全校必须采用同一标准(班级),且不得出现并列情况;总人数和必修课门数应据实填写,不得出现同一排序标准下前后总人数不一致、必修课门次不符实际等情况。
(2)“学生获奖情况”需据实填写,注明获奖时间、所获奖项全称及颁奖单位,不得伪造虚构。表述模糊、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
(3)“申请理由”应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200字以上300字以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300字以上50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4)“推荐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以上150字以内。“推荐人”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5)表格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意见及公示时间,专科生国家奖学金“院(系)部意见”字数控制在50字以上15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表格的公示时间应填写阿拉伯数字。
(6)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系)意见”须由高校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名,。
(7)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意见”处,加盖学校公章。
(8)表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写,不得以私章代替。
(9)表中凡需加盖公章之处,均为学校、院(系、所)行政公章,不得以党总支或其他部门印章代替。不按要求盖章视为无效申请。
(10)申请表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或扫描件打印。
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包括个人简介、座右铭或获奖感言、个人事迹、师长点评和个人照片四部分。
(1)个人简介包含姓名、政治面貌、高校、院(系)部、专业、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评奖学年度学习成绩、学期间获得的重要奖项及重要荣誉(限校级以上),200字以内。
(2)座右铭或获奖感言要简单有内涵,能够催人奋进,20字以内。
(3)个人事迹要主题突出、语言流畅,以自己的奋斗历程、学习技巧等某一方面的突出表现或一个典型事迹为主线,展开有血有肉的故事性叙述,尽量避免将思想品德、学习成果、实践创新、感恩回报等几方面内容简单机械地罗列成文,限第一人称,不得抄袭,标题要简练精确,集中反映中心思想,2000字左右。
(4)师长点评由学生所在学校校级领导,或有较大影响力的院(系)部负责人、专家、学者对获奖学生优秀事迹进行精辟评述,注明点评人的职务、职称、姓名等,100字以内。
(5)个人免冠照片1张,背景白色,大小不低于3M,JPG格式。
(6)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须通过邮箱上报电子材料。每个学生一个文件夹,命名规则为“奖项全称-高校-学生姓名”。其中,每个学生的个人事迹材料按照个人简介、座右铭或获奖感言、个人事迹、师长点评的顺序存储于同一个word文档内(字体为宋体,标题三号字,正文小四号字,1.5倍行间距),word文档和照片命名规则同文件夹。